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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成员
  第9条 申请 如欲加入伟华集团,从事伟华专利产品生产、销售,设立生产基地、销售公司、代理产品,需要向集团管理中心书面申请,申请格式以集团网站公布内容为准,经七个工作日给予明确答复。 
  第10条 资格认定 申请加入集团的单位,必须符合集团管理中心所规定的标准,在接到书面申请的同时,申请单位需要提供有关的资质证明文件,经核准无误后方可进行其后的程序。
  第11条 企业名称的确定 为创造"伟华"品牌,形成规模体系,原则上规定:加入伟华集团的企业,在企业名称中应包含"伟华"字样。
如果是老企业(尚有与伟华业务不同的部分业务)加入集团时,一般不要求更名,但所享受待遇与含有"伟华"字样的企业不同,建议将"伟华业务"部分独立,注册新公司。
如果是新设立的企业,企业名称中必须含有"伟华"字样,报当地集团管理中心批准后,在当地工商部门核准。
  第12条 企业标志 经营邢伟华专利产品的企业,必须采用统一的企业标志和产品标志,标志图形见附录。
伟华集团所属企业,均按《伟华集团作业手册》进行机构设置、统一标识、统一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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