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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销售管理公司及销售公司
  第28条 销售管理公司 集团从战略高度,确定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心城市均设立一个销售管理公司,销售管理公司可以是集团投资设立的,也可以是当地公司申请成立的,但必须是集团管理中心的股东,至少投入1%以上的资金,根据集团管理中心股本设计,至少持有2万股的股本。
区域销售管理公司有权利制订本区域销售政策,管理本区域内的销售行为,协调跨区销售的利益分配。
销售管理公司负责区域内销售公司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搜集情报,打击假冒伪劣,制止侵权,解决所辖销售公司之间的利益争议。
  第29条 生产扩展公司的设立 在授权区域内,第一授权的生产基地,根据业务的扩展,可自行发展多个子公司,集团生产管理中心均以一个公司对待,产品的生产将以一个公司计划,但实际生产计划的落实由其内部协调分配。
子公司设立必须向集团生产管理中心备案,否则视为违规,将受到处罚和撤消相应的资格。
  第30条 销售公司 以城市为单位,可设立多家销售公司,在该区域内尚无销售管理公司的时候,销售公司业务归集团管理中心直接管理,待该区域成立销售管理公司后,业务转给该销售管理公司。
销售公司的建立,主要考核经济实力和市场开拓能力、人文关系等因素。
  第31条 销售权买断 有实力和地缘、人文优势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申请可以买断某一区域,可以设立区域销售公司。
买断费用按地区总用户数量乘5-10元人民币(不同经济地区不同)计算,一次付清,买断该地区,此后任何单位则无权进入该地区销售本集团相关产品。
跨地区进入的,需要与买断单位协商利益分配方式,或否决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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