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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宗 旨
第二章 成 员
第三章 授 权
第四章 集团管理中心
第五章 销售管理公司及销售公司
第六章 生产基地
第七章 运作程序
第八章 财务结算
第九章 法律事务
第十章 价格政策
第十一章 广告宣传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章 法律事务
第50条 管理中心的法律地位及成员单位与集团管理中心的法律关系
"中国伟华专利集团"管理中心是以具有法人资格的
"深圳市伟华仪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核心企业,经集团各成员单位签署《集团化集约经营合作协议》确认,委托该企业为代表,行使相关的法律权利。
生产基地和销售公司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但按照所签署的《集团化集约经营合作协议》,业务上隶属于中国伟华专利集团管理中心归口单位管理。
专业化分工协作,互不承担连带财产责任。
当具备上市条件时,各企业可以自愿加入实体集团,捆绑上市。
第51条 专利权
在合作期限内,由
邢伟华
设计思想产生的专利申请及专利授权,其专利权归集团核心企业所有,未经许可的专利贸易或专利实施、生产、销售、应用,均视为侵权行为。
集团内采用
邢伟华
专利技术进行的生产、销售、应用行为,均需要得到核心企业代表集团签署书面授权,否则视为侵权。
在使用
邢伟华
专利技术的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上,必须明确标明"中国伟华专利集团授权制造"或"带有伟华企业名称"字样,并标明专利号和贸易授权书号码。
深圳市伟华仪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专利维权保护,特聘请专职专利律师负责专利申请和维权工作。
第52条 商标
集团各企业及所生产的产品使用统一标识或商标,由集团有关部门设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注册。
一旦注册成功,在产品包装上需注明R或"注册商标"字样。
各成员单位可以使用自己的商标,但只能作为副商标使用,不得印刷在明显的位置。
集团统一使用的商标权归深圳市伟华仪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不得侵犯冒用。
深圳市伟华仪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商标维权工作,并指定专利律师负责此项工作。
第53条 生产、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根据国家法律,采用"谁生产谁取证"的原则,并且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一级技术监督局办理。
无论集团任何单位获得省级以上的许可证,均可供所有成员单位以OEM方式使用,但根据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连锁经营可使用一个对外公开的生产单位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但生产单位要具备符合标准的相应生产设备,并接受原发证单位的统一考核验收。
第54条 科研成果鉴定
原则上国家级的科研成果申报及成果鉴定由深圳市伟华仪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
根据各公司的需要,各地成员单位允许以"合作开发"的名义申报省级科技成果及成果鉴定。
第55条 国家认证
申报国家级星火计划、火炬计划,获得部级以上认证工作,由深圳市伟华仪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办理,但根据需要允许各公司自行申报和地方认证。
第56条 打假及维权
各公司负责所在地区的打击假冒伪劣工作,并在该区域出现侵权造成后果负有相应的责任。各公司负责搜集所在地区的行业动态情报,定期向集团管理中心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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